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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财务会计人员交接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18   浏览次数:0

         

校财〔20182

河北师范大学

财务会计人员交接工作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严格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持财务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会计法》及学校有关要求,结合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交接工作原则

交接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服从组织安排;及时、有效、完整地完成交接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岗位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逐项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全面接管移交工作,并认真接办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过程中,如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人员业务有违反会计制度、财经纪律等问题,应停止交接,接替人员应马上向主管领导报告。

接替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时为会计交接基准时点。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适用范围

会计人员因调出学校、校内单位调动、财务处内岗位或工作分工调整、退休等原因,致使工作职责或承担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均要进行交接工作。

三、交接工作时限

会计人员应在接到工作调整通知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并确保工作无缝链接。

四、交接工作内容

1. 工作情况

包括本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所负责工作的规划、计划等;所负责工作的进展情况、任期目标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等,特别是正在进行的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所负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含历史遗留问题);未完成工作原因等(须附文字说明材料)。

2. 资产情况

包括所负责工作范围内的资产情况、设备状况、银行账号设置(个人工作印章、印鉴)、经费及管理使用情况、债权债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等(须附交接清单)。

3. 文件档案资料

包括相关规章制度;有关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文件、重要请示报告,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等文字资料; 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 档案以及图书、 音像、图片等档案材料;人、财、物的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须附交接清单)。

4. 对外联络情况

所负责工作涉及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兄弟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工作联系情况,以及相关联系人信息等须附交接清单

5. 业务流程交接

包括月末、年末的结账操作指南,每月固定的主要工作事项,核算信息系统使用指南,日常业务操作流程,定期需要进行税务申报、会计报表,岗位之间业务流程衔接事项等,保证各岗位之间前后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6. 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五、交接工作方式

1. 处长交接工作,执行组织部相关规定;副处长交接工作,由财务处办公室和处长监交;科长交接工作,由处长或主管处长主持监交。科员交接工作,由主管处长及科长主持监交。

2. 离任、接任必须按照交接工作内容逐项进行交接,并如实填写《会计人员交接工作移交清册》,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并经移交双方清点完毕后进行签字确认。

3. 《会计人员交接工作移交清册》及所附材料一式三份,离任职工、接任职工、处办公室分别留存。

六、交接工作要求

1. 每位会计人员均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交接工作。因没有进行交接,而导致工作延误或发生责任事故时,追究原负责此项工作的会计人员的责任。对发现未能履行会计责任,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调出学校、校内单位调动时,没有完成交接工作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3. 单位配备的办公家具、设备,工作相关的文件、书籍以及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离任者一般不得带走。文件材料等经交接工作主持人同意,做好材料转移登记。

4. 因工作需要调出财务处的会计人员,应通过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资产划转或移交,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正常工作秩序。

5. 对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将情况向上级组织和领导汇报。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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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办公室                                 20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