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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科研费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18   浏览次数:0

         

校财〔20183

河北师范大学

科研费管理补充规定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中共河北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字[2017]26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现对我校科研费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创新劳务费预算管理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单位和科技人员据实编制。

二、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

在科研项目经费合理预算的前提下,科研项目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以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可以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劳务费。科研项目负责人对劳务费支出直接负责。

三、科研项目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核算。

四、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人员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形式获取的财政性资金项目,适用于此条款。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研究成果,承接各级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项目取得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由学校制定单位和完成人之间的收益分配办法,比例为:研究团队85%:学院10%:学校5%.

六、为建设高质量的科研经费服务环境,财务报账大厅设专门科研报销窗口,为科研人员办理票据报销、项目查询、政策解答等服务。

                           2018312

学校办公室                                201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