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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公共财物损坏赔偿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16   浏览次数:0

校财〔2018〕5号

河北师范大学
公共财物损坏赔偿管理规定
学校公共财物是国有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挪用、丢失,影响教学、科研和师生学习与生活。为了保证学校公物不受损失,延长使用寿命,培养师生养成自觉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树立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教职工、学生必须爱护学校的公共财物,自觉维护好学校的财产、设施不受损失,损坏的公物必须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的,除照价赔偿外,并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二、公共财物的范围包括:教学楼、学生公寓、运动场所、食堂以及开展各项活动等公共场所的所有财物。
三、赔偿办法和标准
1、公共财物的主管单位对公物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并提出赔偿标准,赔偿标准最低要达到公物恢复完好且不影响正常使用。
2、赔偿人持《公物损坏鉴定赔偿审批表》到建行河北师大支行交款。
3、赔偿人持银行回单交财务处。
4、财务处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直接将资金交财政国库。
四、公共财物主管单位加强巡查,对单位所属的公共财物进行动态监测,对被损坏的公物认真追查原因和责任人并及时维修,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正常使用。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8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