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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对“预算收入、垫付经费”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6-22   浏览次数:0

       

校财〔20187

河北师范大学

关于加强对预算收入、垫付经费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内部控制,明晰管理责任,完成财政预算收入,收回学校垫付经费,防止截留、挪用资金,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严禁坐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预算收入

1. 教育事业收入

是指经河北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财务处负责收费管理,研究生院、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和各学院,作为收费主体,严格执行《普通全日制学生收费工作管理办法》(校字[2014]26号)文件,积极催缴欠费学生补缴学费、住宿费,对于当年毕业生,要认真梳理,确保足额收费。严禁无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2. 资本经营收入

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分红、出租出借收入、场地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收费主体,负责签订协议、上报审批、收取资金,税后资金交财务处,并按规定上缴国库。做到协议不漏签、资金不漏收、足额交国库。

二、学校“垫付经费”资金

主要包括学校垫付的水、电、暖、冷气等费用。后勤服务集团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收费主体。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附属单位、家属院的水费暖气费收取;暖气费由房管中心负责提供家属院应交暖气费名单,能够从个人工资中扣回的,财务处从工资中扣回,不能从工资中扣回的人员名单由房管中心交后勤服务集团入户收取,取暖期结束,形成报告。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周边合作项目、校内经营摊点以及新校区教师公寓的水电暖(冷气)费收取。费用收取后及时上缴,财务处按项目冲减相关的水电暖科目。

三、加强管理,明晰责任,奖惩分明

各学院、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坚持学校利益至上,切实落实责任、维护学校根本利益。对实现预算收入或收回垫付经费逐年递增,超过5%部分,予以奖励。对应收未收资金,说明原因,追查责任、问责到人。

收回资金应及时上缴学校,严禁截留、挪用资金,私设小金库,对截留、挪用收回资金的,交纪委严肃处理。

                               2018622

学校办公室                                2018622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