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6]40号)
发布时间:2018-12-18 浏览次数:0次
p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冀财采[2016]4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7号)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我厅对《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冀财采[2015]11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冀财采[2015]11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