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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08   浏览次数:0

各位老师:

为做好我校教职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财务处通过多种渠道查找该项工作的具体操作指引,整理了以下几个关键点供大家关注:

一、年度汇算清缴是指2019年度内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

二、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已具备申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功能,申报截止日期是630日。请大家及时下载安装并查看“个人所得税APP”。

疫情期间河北省暂未开通“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功能,请大家持续关注。

三、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后注意核对本人2019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信息有误请及时准确填写“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以维护您的个人收益不受损失。

登录“我要查询”模块可进行多项申报信息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可全部显示您2019年度综合所得全部信息。

四、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五、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六、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在2019年度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七、该项工作涉及我校2019年度在职在册职工人数众多,为保护职工个人收入隐私,财务处搜集下载了“2019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详见附近1)协助大家完成该项工作。

八、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务必传达到每位教职工。

附件1: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

 

                                                               财 务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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