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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财务审批及经费报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21   浏览次数:0

校财〔201814

河北师范大学

财务审批及经费报销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编制和经费报销行为,降低财务风险,保证对资金预算编制到决算的全过程管控,落实一岗双责要求,根据《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般原则

(一)必经审核原则。所有经费未经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不得报销。

(二)回避原则。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应相互回避,必须由不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贯彻三重一大、集体负责原则。对于规定限额以上的预算或支出业务必须经单位领导或预算经费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审核。

第二章  财务审批人权责划分及审批流程

第三条 签字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人。包括:行政负责人或党务负责人、经费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主管业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行政负责人或党务负责人、经费项目负责人要对经费的预算及业务的真实性、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在支出审核上应认真审查经办人办理的业务是否经过批准、是否真实,合同、协议、采购手续以及所附原始凭证与批准的业务是否相符、是否超标准、超预算,发票日期、内容是否与批准的经济业务相同,需要办理国有资产手续的,是否有验收报告、入库单及验收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负会计监督责任,分别对规定限额内的预算和资金支付负审核监督责任。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执行会计制度、编制会计凭证、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主管业务校领导对经费的预算编制及规定限额以上的预算调整、资金支出负领导监督责任。

主管财务校领导或校长对规定限额以上的预算调整和资金支出负审核监督责任。

(二)经办人。经办人指具体经办业务的个人。经办人应按照单位或项目批准人的指示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未经批准,经办人不得擅自办理。未办理该项业务的人员,不得在报销凭证的经办人栏处签字。

(三)验收人。验收人应根据经办人提供的原始凭证载明的可盘点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单价进行验收,检验物品和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办理国有资产购置手续的,验收人应对所验收物品的真实性负责。

(四)负责人不能直接经办业务,即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签字。任何签字不得代签。

(五)为充分发挥学院经费预算管理委员会职能,加强内部控制,财务报销实行双签字制,即:负责人和验收人分别由单位两位相关领导签字。

教学学院行政负责人为财务报销负责人、党务负责人为报销验收人;机关处室和教辅等单位的行政正职为报销负责人、副职(或单位党务负责人)为报销验收人;报销负责人直接出差办理业务的,由党务负责人或另一副职签报销负责人。双签字制适用于科研经费之外的所有项目经费。

第三章 经费报销规定

第四条  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日期、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经办人签字和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应填列实物具体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非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应具备经济业务内容、款项用途、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盖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须留存收款人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三)原始凭证上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金额错误的,必须重开;除金额错误之外的其他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需更正的应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四)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出具单位记账联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由经办单位经办人写出说明并签字,由报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可代作原始凭证。

(五)业务经办人和报销负责人应对发票的真伪负责。1000元及以上的票据,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和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查询。经办人在票据背面签字确认票据真实并预留手机号码。

(六)原始凭证应按规定粘贴,不同性质、业务的原始凭证按照时间顺序应分别粘贴和报销。

(七)从国外取得的发票或收据,报销时提供原件的同时必须将全文翻译成中文。

(八)各单位使用的借款单、报销单、粘贴单、报销说明事项单、津贴发放表格等应按财务处规定格式填写,不得自制。

第五条  报销时间要求

(一)凡是在当年发生并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自取得原始凭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报销工作,原则上,当年的票据当年报销,寒暑假顺延。

(二)特殊情况下的报销时间要求

1. 在职攻读学位有关费用的报销、出国进修费用报销,返回后,按规定的时间内报销。

2. 设备采购中因政府采购等原因确需跨年度报销的,自取得原始凭证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销。

3. 基建和设备尾款,按合同或协议保证期报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8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