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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债务行为,加强学校资金管理,及时进行清理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债务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三条 学校债务管理应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不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实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各项负债,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债务的举借与偿还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和风险评估,并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财务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财务处是负责学校债务核算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依规对债务进行审核、核算,并加强对债务的管理,定期督促经办人员清理债务。

第二章  债务管理

第七条 借入款项

(一)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借入款项属于“三重一大”项目,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学校应当在对拟筹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审核筹资方案(含用款计划)和还本付息方案,评估学校的偿债能力和财务风险控制水平。

(三)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学校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依照合同办理相关借款业务。

(五)财务处应按照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并根据学校规定按时还本付息。

(六) 财务处应根据学校财力、未来预算收入和贷款合同条款,制定学校的还本付息计划,保证学校资金正常运转,并定期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八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

(一)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暂存款等。

(二) 财务处应及时清理暂存款项,按照规定应当转作收入的应及时转入有关账户,纳入当年决算。对需继续挂账的款项,要列出清单,逐项说明原因。

(三)对挂账三年以上的款项应逐项查明发生日期、形成原因,财务处须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处理。

第九条 应缴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学校按照规定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办理上缴手续。

第十条 受托代理负债

(一)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校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管的款项,如学会经费、学术活动经费等,以及校内各部门、学院委托代管的团费等。

(二) 受托代理负债按项目进行收支核算,专款专用。

(三)受托代理负债严格实行以收定支,不透支使用。受托代理负债款项年终结余款结转第二年继续使用。到期后,委托单位或委托人应及时清理账目,注销对应受托代理负债项目。

第三章  债务核算

第十一条 财务处应及时确认债务,分类登记入账,如实反映债务情况。

第十二条 财务处应建立债务统计台账,实时反映债务信息。定期进行债务对账和检查,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

第十三条 财务处对债务业务进行记录,妥善保管借款合同、收款凭证、还款凭证等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