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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0

河北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预算管理,优化学校资源配置,发挥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评价和分析等。

第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总原则。

第四条  学校年度预算编制须结合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结合预算执行业绩、专项资金结转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学校实际财力,实行零基预算,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第五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一)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

(三)审批学校预算编制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审批学校决算报告;

(五)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预算拟定和实施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一)审查学校关于预算的规章制度;

(二)确定学校预算编制的方针、原则;

(三)拟定和实施年度预算;

(四)审批预算调整方案;

(五)审查学校决算报告;

(六)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的审查建议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二)审议学校预算执行报告;

(三)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财务处与发展规划处共同负责预算管理工作。

财务处的工作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预算管理制度;

(二)组织校内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汇总和提交预算草案;

(三)组织编报省级部门预算,下达校内部门预算及其他各级各类专项预算;

(四)根据校内预算合理调度资金,实时控制预算执行情况;

(五)完成预算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发展规划处主要负责学校发展规划、重点建设、战略研究、事业统计等工作,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有关预算管理、编制的制度文件;

(二)根据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阶段性规划,提出预算编制的方向与意见,参与项目库建设和项目论证审核工作,审查学校整体预算方案;

(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规划执行情况,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正建议;

(四)参与完成其他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业务预算编制、论证及绩效评价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阶段性规划,提出归口业务预算编制的方向与意见,参与相关项目库的建设和项目的论证审核工作,审查归口业务预算方案;

(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规划执行情况,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正建议;

(三)参与完成其他预算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教学部、各部门是二级预算的编制、执行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工作需要,科学编制本单位收入和支出预算;

(二)根据财务处下达的财务预算,填报预算项目库;

(三) 严格执行学校财务预算,按规定提交预算调整方案;

(四)积极配合审计处做好本部门项目预算的审计;

(五)预算绩效自评及考核。

第三章 预算编制范围

第十二条  预算是按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专项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学校预算年度可使用的累计盈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尽量核实收入,避免赤字隐患。

(一)财政补助收入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列。

(二)事业收入根据具体的收入项目确定,凡有明确收费标准的项目,要根据有关业务量和收费标准计算,无收费标准的项目,则要按上年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有关因素编列。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根据学校管理的需要,将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重新合并划分为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基本支出包括基本人员支出和基本运行支出。

第十五条  基本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基本人员支出的预算编制由财务处与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等单位沟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编制人数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编列。

第十六条  基本运行支出包括管理单位的办公费、差旅费、电话费等支出,教学和教辅单位的教学业务费、毕业设计费、实验实习费、学生活动费、招生费和就业费等支出,后勤单位的水电费、暖气费等支出。

(一)基本运行支出预算编制,采用定额定员办法,以人事处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教务处、研究生院核定的学生人数等为依据,根据各类支出定额计算编列。无定额依据的根据上年支出情况和当年事业发展计划测算编列。

(二)基本运行支出定额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财务状况每年确定一次。

(三)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经费、公务用车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实施严格控制。会议费、培训费均须编制收支预算表。

第十七条  专项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一)专项支出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法。

(二)专项支出预算实行申报制,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列入当年预算。

第四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实行“二上二下”的基本流程。校内综合预算在部门预算基础上编制。

第十九条  每年7月,财务处以预算编制文件形式通知各单位申报次年年度预算,汇总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一上)。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财务处根据学校情况下达各单位基本经费预算控制数(一下)。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各单位上报的控制数调整情况,编制校内部门预算,按有关程序报学校相关会议审定(二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批及省教育厅下达预算批复后财务处负责下达预算经费(二下),同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部门预算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新增专项预算经单位论证、申报后,按学校预算编制程序审定后下达执行。

第五章 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库是指对校内各类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所有项目都必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征集、论证、申报、审核环节后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报预算。

(一)人事处负责年薪制、协议工资等高层次人才人员专项经费项目库;

(二)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负责科研类项目库;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项目库;

(四)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大宗物资、设备、工程及服务的项目库;

(五)信息化中心负责信息化类项目库;

(六)图书馆负责大宗图书、数据库项目库;

(七)其他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归口业务的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库分为财政专项项目和校内项目,财政项目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财政专项重点支持方向和项目要求提前征集项目,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校内项目由校内各单位根据事业发展情况,提前开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绩效设定等前期工作,确保重点支出需要,优化资金分配,提高专项预算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

第二十六条  项目库项目纳入预算后,学校可根据会议决定选择部分项目,将项目建设情况按指定方式、指定时间予以信息公开,包括项目立项内容、建设方案、立项金额、建设完成情况等方面。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及资金使用必须贯彻“科学规划、落实责任、突出效益、安全合规”的原则,切实保证学校预算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总负责人;各分管校领导负责所分管单位、分管项目的预算执行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责任人,对本单位收支预算及归口管理的经费预算执行结果及效果负责;各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的责任人,对项目预算执行结果及效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根据当年收支预算的执行任务,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收支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跟踪督查,确保本单位及管理下拨的经费按时完成预算执行进度。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沟通和合作,确保预算执行各环节工作顺利开展,项目支出按计划进行。

(一)财务处负责下达各单位预算通知书,预算资金到位后及时入账,严格按照预算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督促各单位按时完成学校统筹安排的预算资金执行进度。

(二)国资办负责各类采购计划编制、报批报备、信息统计等工作;负责设备(家具)购置、图书购置等纳入学校集中采购部分的招标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定期对校内各单位预算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分管校领导报送《分管部门预算支出进度报告》,向各预算单位下发《部门预算支出进度月报》,并向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单位发放《预算执行进度督办函》。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或追加预算。

(一)预算年度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学校事业任务重大变化、偶发事件等对预算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的,预算调整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原则上每年6月、9月调整预算。

(二)调整预算首先应调整收入预算,然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在无收入来源增加时原则上不得追加支出预算。调整预算时首先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务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提出意见后报学校相关会议研究。

(三)已经审核确定的预算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停止执行时,由经办单位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送财务处,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终止,未使用的预算经费收归学校。

(四)若原有项目需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必须重新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参照校财〔2020〕1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预算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  预算执行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是指学校根据各单位设定的预算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收支预算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考核结果报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绩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考核应当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考核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考核由财务处、各经费管理或使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考核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三十五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预算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三)教育及相关行业政策、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达标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及计划标准等;

(四)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各单位相关的职能、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目标任务;

(五)各经费管理或使用单位的职能职责及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支出绩效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绩效考核的对象是纳入学校收支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绩效考核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核。

第三十八条  收入绩效考核以收入完成率作为考核标准;支出绩效考核以项目支出为重点,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全部经费及归口管理经费的绩效自评工作。财务处对预算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重点考核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并在下达预算执行文件时明确各单位考核项目。

第三十九条  绩效考核参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单位自评。各单位对本单位管理及归口管理的各项经费开展考核工作,形成自评报告会同决算报财务处。

(二)财务处与各单位共评。根据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绩效考核项目,财务处会同经费管理单位共同评价,形成考核报告报预算管理委员会。

(三)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预算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处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议。

第四十条  支出绩效考核内容及指标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一)预算编制阶段考评,主要从项目立项决策、预算编制时间及预算编制质量三方面考评。

(二)预算执行阶段考评,考评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实际支出情况。

(三)总体目标及完成情况考核。通过与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比对,考核项目是否达到目标以及该项目完成的情况。各经费管理或使用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考核结果并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绩效考核结果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校内公开。

第八章 年度决算

第四十三条 年度决算由财务处负责编制,各职能部门和单位需及时提供有关决算资料;年度决算编制的具体要求,由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安排部署。

第四十四条  编制年度决算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制度,做到收支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报送及时。年度决算报告经主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五条  年度决算情况应向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报告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向社会予以公开。

第九章 预算执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自行调整和变更预算项目,改变资金用途或扩大开支范围以及开支标准时,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不予办理报销和付款业务。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经费负责人应加强本单位经费管理,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将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规定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