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河北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7   浏览次数:0

校发〔2019〕32号

河北师范大学

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各学院及附属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评估评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接待的审批控制

第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的制度。教学单位预算额度内的公务接待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管理服务部门的公务接待,由学校在限额内统筹协调,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禁超范围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公务接待。

第三章  公务接待要求

第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公务接待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工作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因条件限制确需安排桌餐的,应严格执行用餐标准。用餐标准不超过130元/人/天。工作餐应严格按规定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和河北特色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用野生保护动物做的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工作餐的用餐地点禁止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餐饮场所。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公务用餐。

第八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院士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盘。来宾住宿费按照学校差旅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从简安排,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严格限制迎送活动,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不在校园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铺设迎宾地毯,不专门摆放花草。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四章  公务接待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实行申报制度,合理限定预算总额,并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制度。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公函或邀请函、《河北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和《河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清单》。公务接待费报销须严格履行财务审签程序。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禁下列行为:

(1)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2)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3)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4)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5)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责的费用;

(6)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7)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公务接待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应加强对各接待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预决算情况每年以适当形式公开,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涉外公务接待,归口由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2019年3月22日印发的《河北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校发[2019]3号废止。


附件1:河北师范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doc

附件2:河北师范大学公务接待清单.doc